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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中的营销信息如何定性?法学专家:不宜直接认定为广告

直播带货的“翻车”事件频繁发生,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向消费者传递虚假信息。这类信息的法律属性是商业宣传还是商业广告?其定性直接决定了适用的法律以及面临的处罚。为此,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日前举办研讨会,探讨直播营销的法律规制问题。

商业宣传与商业广告的法律规制差异

从概念上划分,商业宣传分为广告宣传和其他宣传。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商业广告由广告法规制,而其他商业宣传若存在虚假问题,则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

广告法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罚款等,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广告法还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责任的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指向经营者,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将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处罚。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直播营销信息的定性及其适用的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刘文杰教授指出,现行广告法在适应网络直播业态方面存在不足。直播营销中,营销与交易直接融合,导致现行广告法可能不适用。因此,需要更新广告法规以适应新兴业态。

有学者提出,传统广告与销售分离,而直播带货中营销与交易直接融合,使得直播营销信息具有海量、即时等特征,许多信息属于满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必要信息。此外,直播营销的即时性、互动性使得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难以事先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广东财经大学姚志伟教授认为,直播营销中广告信息与非广告信息的界限不明晰,导致广告法的适用面临挑战。他建议,在没有具体立法之前,应扩大对产品“必要信息”的解释,尽量将直播内容视为非广告信息。

刘文杰教授也提出,在法律认定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应依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执法。他认为,除明显构成商业广告的情形外,目前对直播营销的规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合适。

结论

直播带货的“翻车”事件频发,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对直播营销信息进行准确定性,以及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规制,仍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这需要立法者、监管者和相关从业者共同努力,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直播营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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