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经过法院的审判才能确定。若要求自首必须以认罪为前提,则要求犯罪嫌疑人先于审判为自己定罪,这显然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三、不认罪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并非对犯罪事实的否认,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刑法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法律,很多罪名在学术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犯罪嫌疑人受限于自身学识,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机械地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认罪才能认定自首,无疑是强人所难,甚至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也持此观点,即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四、不认罪并不影响法院定罪量刑。
自首之所以要从轻处罚,从客观上来说,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后,会节约司法资源,缩短办案时间和进程,这种行为值得从轻处罚。并且,法院定罪量刑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主观心态也是通过客观事实来反映。因此,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均不会影响法院最终的裁决,如实供述已经达到了自首制度所设立的目的。
为了验证我们的观点,我从大连回来后,在裁判文书网中查阅了上百个案例。除了刑事审判参考中的判例外,我选取了以下我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判例,供大家参考:
(2018)赣05刑终6号... (2016)冀01刑终749号... (2017)皖05刑终76号... (2019)黔04刑终241号... (2015)大刑二终字第182号... (2021)甘12刑终177号... (2020)鄂10刑终189号... (2020)赣07刑终420号... (2021)津0103刑初542号... (2017)赣09刑终107号... (2018)川18刑终105号... (2020)云0602刑初497号... (2018)川刑再14号... (2018)冀08刑终207号... (2016)渝03刑终84号...
这些判例均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行为人不认罪仅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这些案例的分享,希望能对律师和当事人有所帮助。每个刑事案件,对于律师来说或许只是工作的一部分,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却可能是其人生的转折点。希望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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