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人身伤亡的情形
如果交通事故并未造成“人身伤亡”,则通常只会涉及到“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主要包括:维修费用、重置费用、施救费用、停运损失(经营性车辆)、替代交通工具费用(非经营性车辆),以及车载物品的损失。
(二)一般性人身损害的情形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一般性人身损害”(未致残),除了会涉及“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还会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的赔偿。
- 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即“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自然人”)在治疗过程所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主要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医疗费的赔偿金额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由于无法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误工费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予以确定。
- 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前(护理期限内),依法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专人护理费用。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予以确定。
- 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交通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所需“必要饮食费用”。其计算公式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所需“必要的营养品费用”。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予以确定。
(三)致残性人身损害的情形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致残性人身损害”,除了会涉及“一般性人身损害”中提到的赔偿项目,还会涉及到“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 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可知,“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所涉“精神损害赔偿金”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四)致人死亡的情形
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会涉及到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被害人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死亡的,还会涉及到“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如果受害人年龄超过60周岁,每增加1岁,赔偿期限减少1年。如果受害人年龄超过75周岁,则赔偿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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