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宋雨明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宋雨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且禁止其从事任何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断裂的三角尺。图源:九派新闻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6日16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四年级某班教室内,宋雨明在课后服务期间,多次制止学生喧闹无效后,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闹学生,砸中该生前座刘某辰额部,导致刘某辰重伤、九级伤残。事后,学校与刘某辰的父母就治疗、赔偿费用等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刘某辰已恢复上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雨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宋雨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学校已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足额赔偿受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事人亲属等旁听了案件宣判。
本期编辑 邢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