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安市法院在处理一起盗伐林木罪案时,展现了其在生态修复领域的创新实践。这起案件是全省首例采用“减量模式”开展修复的生态案件,不仅为被告人提供了替代性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途径,也有效遏制了松材线虫病的扩散。
2022年12月,被告人邓某某购买了永安市安砂镇某山场的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马尾松。然而,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在砍伐过程中,罔顾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超范围砍伐林木,以赚取更多利益。邓某某对此持默许态度,直至案发。
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林木共计118株,立木蓄积33.5023立方米。案发后,3名被告人主动投案。法院与林业部门会商后,决定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减量生态修复模式”。被告人邓某某自愿与相关单位签署协议,并额外缴纳了10000元的生态修复金,专项用于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工作,以弥补由此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减量生态修复模式”的核心理念是通过减少或消除生态系统中的负面影响因素,恢复和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永安法院在已有的“复绿补植+碳汇认购”的“加法”生态修复模式基础上,创新性地引入了“减量生态修复模式”,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由专业林业生产单位专项用于遏制松材线虫病的疫情防控工作,从而减轻病虫害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威胁。同时,法院将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形纳入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形成了多维生态保护新机制。
截至目前,永安法院已在2起案件中适用该机制,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了3.5万元的生态修复基金。这一做法不仅为被告人提供了修复生态的机会,也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三明日报
(图片:永安市法院法官为被告人讲解生态修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