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虽为日常用语,但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确定义。结合《民法典》第1043条之规定,本文认为,“出轨”主要是指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
然而,对于何为“出轨”的认定标准,生活中存在较大的主观分歧,且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客观标准。本文认为,虽难以对“出轨”行为的外延进行精确界定,但可通过类型区分,明确何种情形下“出轨”会导致离婚,以及其对离婚财产分配和损害赔偿的影响。
我国《民法典》采用“破裂主义”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基于此,《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五种一般情形,其中“与他人同居”属于典型的“出轨”行为,但该条同样规定了兜底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就“出轨”行为而言,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然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反之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仅仅以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忠实义务为由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首先,一方“出轨”是否影响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为无过错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争取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法条并未明确具体的分配标准,实践中需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无过错方的受损程度综合判定。
其次,一方“出轨”,对方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五种情形,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规定,为无过错方提供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后者需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最后,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当满足《民法典》第1091条适用条件时,无论是多分财产还是损害赔偿,都能起到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的效果。若多分财产无法充分弥补无过错方损失,应进一步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从而实现填平损失的目标。
综上所述,“出轨”并不必然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但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支持离婚请求,并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财产分配。同时,在符合《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情形时,无过错方还可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应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和受损程度,给予充分救济。
参考文献:
- 张家骥、缪宇:“夫妻忠实义务的准债务探析”,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 夏江皓:“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实施后的实证研究为切入点”,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责任编辑:戴 逊
文字编辑:杨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