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广西柳州发生了一起震惊人心的案件:一名钢琴女教师因向老板索要工资单遭到殴打。该事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和讨论。根据观察者网的查询,此案经过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于2021年10月26日做出了二审终审判决。受害者女教师韦某某被鉴定为轻微伤,打人者巫某被判向韦某某赔偿35322.8元,这一判决与一审判决相同,得到了维持。
2021年1月13日,柳州公安通报称,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巫某殴打韦某的行为属实,并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对巫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同时,警方告知韦某,根据伤情鉴定的相关规定,伤情鉴定应在伤势恢复后进行。最终,巫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
此案在柳州警方对巫某做出的处罚决定后,引发了公众对警方处罚与受害者损失是否匹配的质疑。尽管伤情鉴定需要时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案逐渐淡出了公众视野。
据观察者网的调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显示,由于韦某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打人者巫某未达到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确定了赔偿金额。法院认定,巫某需要赔偿韦某某共计35322.8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和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在二审中,韦某某要求巫某赔偿其住院期间的营养费5000元及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法院认为,虽然韦某某购买了营养品以加速伤口愈合,但由于这些营养品为食品,无法提供票据证明,因此法院酌定按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一半来计算营养费,即50元/天,计算时间为住院及全休时间共100天。此外,法院还驳回了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韦某某的误工费如何认定;二是韦某某主张的营养费5000元是否应得到支持。关于误工费,法院认为,虽然巫某主张韦某某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但这并不影响认定韦某某从事钢琴教育这一行业的事实。由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韦某某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因此一审法院参照教育行业标准作为本案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关于营养费,法院认为,根据韦某某的伤情及住院天数,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营养费为200元是合理的。
此外,法院还驳回了韦某某要求巫某承担一审全部案件受理费的请求。综上,法院驳回了韦某某和巫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回顾案件始末,韦某某原是柳州市鱼峰区启乐艺培的兼职教师。2020年11月10日,她正式向启乐艺培提出辞职申请。但26日晚,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琴行负责人巫某以考核单上列举的扣款原因为由,拒绝支付她的工资。在韦某某准备放下考核单时,巫某将琴行大门关闭并从背后殴打她。随后,韦某某报警求助。经医院诊断,韦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开放性指骨骨折等。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无论何时,暴力解决问题都是不可取的,而法律最终会为受害者伸张正义。